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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雕塑不得擅自遷移或拆除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0日 09: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吉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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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網訊(記者 畢成功) 《長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或者拆除依照法規建設的城市雕塑。

  近年來,城市雕塑已成為春城一道亮麗的風景。除了長春世界雕塑公園的數百件雕塑精品外,城市廣場、綠地及重要建築前也出現了許多優秀雕塑作品。

  為了更好地保護這些雕塑作品,《辦法》明確,禁止損毀城市雕塑及在城市雕塑上懸挂、粘貼物品。違反《辦法》規定,故意損毀城市雕塑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或者拆除依照法規建設的城市雕塑。因特殊情況確需遷移或者拆除的,須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後到市雕塑辦備案,所需費用由遷移或者拆除單位承擔,並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違反《辦法》規定,擅自遷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復原;逾期未復原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同時,禁止建設含有下列內容的城市雕塑:損害國家尊嚴,歪曲、篡改國家歷史的;損害民族情感,有悖於民族傳統風俗的;有歧視性、侮辱性內容的;可能引發社會矛盾、危害社會穩定的;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違反《辦法》規定,未經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建設城市雕塑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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