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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是否能買産權籠罩疑雲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0日 0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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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買了輛新車,想在所住小區裏買個停車位,卻發現車位産權不明。在小區的業主論壇和QQ群裏,大家早已對此議論紛紛,表示質疑。

  在濟南市魯能領秀城A區,建有配套地下停車場。售樓處置業顧問趙小姐介紹,A區車位現價13萬元一個,業主購買時需和開發商簽訂使用權出讓合同,使用期為70年。13萬買個6平方米的車位,價格比我們買的車還貴!為什麼這麼貴的車位,卻只有使用權而沒有産權?趙小姐回答:“地下停車場不佔小區容積率,地下車位的産權劃歸到小區總的産權裏。”

  這個回答讓人如墜雲霧,我們繼續追問:“那是不是説,産權屬於全體業主?還是説,産權仍然屬於開發商?”趙小姐對此堅稱:“地下車位是人防設施,車位根本就沒有産權!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任何人。”

  車位産權究竟去了哪?我們諮詢了相關專業律師。律師回答,所謂的“車位沒有産權”,是因為原規劃用地為人防工程設施,所有權本屬於國家。根據《防空法》對人防工程“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由開發商投資建設的人防設施,及建設單位按規定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車位,其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籌措並列入建設項目投資的,應當認定為歸開發商所有;如果在建築規劃時,地下人防車位建設成本包含在總面積之中,業主實際上支付了人防工程的建造費用,則業主應當是所有權人。

  按照濟南市魯能領秀城置業顧問的説法,車位是由開發商投資並建設的。律師解釋,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和業主簽訂的使用權出讓合同,本質上只是一紙租賃合同。這租賃合同約定70年使用期限,其實根本無法兌現。因為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的“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為20年,超過該期限將不受法律保護。”花13萬買的車位,使用20年後,原合同規定的權利就失去了法律的保護。

  車位還能不能買?正在我們A區很多業主猶豫不決時,開發商早已暗度陳倉,把A區的車位賣給C區的業主。C區小區容積率高,業主入住率也高,車位量少,現在已供不應求,車位的價格被抬高到15萬。因此不少C區的業主圖便宜,到A區來買車位。

  《物權法》第74條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住、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開發商把A區的車位外售給C區業主的行為,明顯違反了這條規定。A區車位很快也會供不應求,A區後續想要買車位的業主,很快會發現自己的優先權只是一紙空文。最終結果只有一個,A區車位價格也會進一步抬高。開發商謀取暴利的如意算盤一目了然。

熱詞:

  • 車位産權
  • 開發商
  • 全體業主
  • 物權法
  • 防空法
  • 租賃合同
  • 領秀
  • QQ群
  • 置業顧問
  • 使用權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