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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票滯納金”涉嫌違法亟待糾正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8日 17: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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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連日追蹤廣州“年票費滯納金”事件。肇始於一市民980元年票遲交半年被收380元滯納金的報道引發連鎖反應,不少車主抱怨不止一次被強收高昂的年票費滯納金,有5個月408元年票遲交11個月要交281元滯納金,有3年年票2940元遲交要交滯納金2031元……車主質疑:年票費滯納金制度是否合法?

  其實,廣州市民對年票制的質疑並非始自今日。2001年起實施的年票制,依據是《廣州市城市路橋隧道車輛通行費年票制試行辦法》。該試行辦法不僅當年頂著滿城質疑聲強勢推行,而且一“試”就是12年,始終沒有“轉正”,至今仍無窮期。

  此次“年票制”風波再起,所不同的是矛頭直指高額的滯納金。焦點之一是“試行辦法”規定“逾期徵收2%。的日滯納金”,遠遠高於國家其他行業普遍採用的0.05%左右的日滯納金率。車主違規當罰沒有異議,但需罰得合理合法。無論出於何種考慮,地方政府規章如此強勢,難免給人隨心所欲的感覺。

  尤為令人關注的是,國家今年開始實施的《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由此,作為地方政府規章的廣州年票制“試行辦法”暴露出的問題是,沒有相關的規定,收費單位在強制執行收取滯納金之前也沒有履行國家法定的行政義務。換句話説,這已經違背了依法行政的最基本要求。

  同樣耐人尋味的是,政府法制部門對這些問題並非沒有注意到。政府法制部門對“年票滯納金太高”表示認同,並稱年票制“試行辦法”的規定“確實需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已列入立法(修改)計劃。其態度看似積極,卻依然難以打消公眾的疑惑。

  事實是,在《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地方性法規中的行政強制規定需要修改、廢止的,原則上應當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令人不解的是,不久前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對涉及行政強制的條文、且存在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8件政府規章進行廢止或修改,而偏偏讓年票制“試行辦法”成漏網之魚。

  比如,同樣是政府規章,同樣存在滯納金按日加收比例過高的問題,《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已經及時作出修改,而《廣州市城市路橋隧道車輛通行費年票制試行辦法》卻依然故我。這不能不讓人揣測:年票制“試行辦法”的明顯缺陷似乎不是被忽略,而是被故意回避了。

  種種跡象表明,或者因為年票制“試行辦法”一年帶來10個億左右的豐厚收入,無論是行政還是收費部門,似乎都不願觸動它。又或者預感到年票制是一個“地雷”,生怕稍一觸動或會引發民意反彈,而讓其繼續穿著“試行”的馬甲。如今,“年票費滯納金”問題的癥結已經很清晰,修改已刻不容緩。

  地方政府規章不容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這是法治社會一個基本的原則。面對一些地方政府行政強制執行出現權大於法、藐視公民合法權益等諸多問題,國家頒布實施了《行政強制法》。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已經與時俱進,地方規章有何理由還披著“試行”的外衣而遙遙無止期?

  僅將年票制“試行辦法”列入立法(修改)計劃,意味著還要走一段程序,所謂“緩不濟急”,面對市民和輿論的不滿,政府有必要考慮採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先行糾正年票滯納金的不合理條款,必要時人大也可考慮適度介入,促進這個問題儘快解決。

  洪 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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