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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抗辯切斷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5日 15: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佛山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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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1年9月,某公司與導航儀器廠簽訂購銷合同一份,公司以簽發商業承兌匯票的方式進行貨款結算。10月導航儀器廠持商業承兌匯票向信用社成功申請貼現。

  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時,信用社持該票提示付款因存款不足遭退票。信用社追索票款未果,遂訴至法院。公司辯稱導航儀器廠未履行購銷合同,並與案外人騙取票款,故拒絕付款。

  2012年3月,法院判決:公司應向信用社支付商業承兌匯票票款及利息。

  【律師點評】

  一、法律規定

  《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票據債務人對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並且不履行約定義務的;(二)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三)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

  二、本案處理

  本案,信用社已辦理票據貼現,接受票據背書轉讓後取得票據,屬善意持票人;信用社與公司之間不存在直接債權債務關係。公司以導航儀器廠未履行購銷合同,並與案外人騙取票款為由,拒絕付款。其抗辯理由是對導航儀器廠的抗辯理由,不得對抗善意持票人【信用社】。

  因此,公司提出的抗辯事由不成立,信用社依法享有票據權利,有權要求公司支付商業承兌匯票票款及利息。法院判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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