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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作擔保卻賠了15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8日 15: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熱點專題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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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棗莊2月26日訊(記者 李淼 通訊員 高鍵 魏大為) 市民張某、楊某出於一時朋友義氣,為做生意的朋友提供擔保,卻不料朋友公司的經濟狀況出現惡化。近日,棗莊市中院判決張某、楊某履行150萬的擔保責任。

  記者了解到,某礦山設備公司和某商業銀行是商業合作夥伴。2011年8月11日,該礦山設備公司向某商業銀行提出申請,要求辦理差額承兌匯票2500萬元,用其銀行存款2000萬元作保證金,並與該銀行簽訂銀行承兌協議。銀行提出需要再提供500萬元的擔保。該礦山設備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找到了朋友張某、楊某,一番請求再加許諾,並保證不會有風險,張某、楊某架不住朋友間的面子,同意了為承兌中的500萬元差額部分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並分別簽訂了保證合同。協議簽訂後,原告履行了合同義務。然而,承兌到期前,由於經濟行情出現巨變,該礦山設備公司出現經濟困難,陷入糾紛。此時,某商業銀行以該礦山設備公司涉及經濟糾紛、其資産已被查封、主要投資人失蹤等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該礦山設備公司提前償付承兌款500萬元,並將張某、楊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擔保人告上法庭。雖然最後在辦案法官的調解下,該商業銀行做出讓步,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但是張某、楊某仍要承擔150萬的責任。

  據法律界人士介紹,擔保是擔保人出於對被擔保人的信任,而為被擔保人提供保證,願意在被擔保人不承擔到期債務時,代替被擔保人清償債務的做法。在被擔保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就有可能要為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因此,擔保是一種有風險的行為。擔保人在擔保時首先應當對被擔保人和債權人之間的主合同進行詳細的審查。其次,對債務人也即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要有一個足夠的了解。一旦發生擔保糾紛,在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時,所有對於債務人有利的事實和抗辯事由,對於擔保人同樣有效。當然,就保證而言,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限,債權人仍未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擔保人的保證義務可以自然免除。最後,在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代替被擔保人承擔了擔保義務後,就獲得了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擔保人可就其為債務人承擔的全部擔保義務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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