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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監管缺失致承兌匯票犯罪頻發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8日 10: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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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些中小企業將套現融資作為  申辦銀行承兌匯票唯一目的

  ● 貼現公司與企業勾結偽造合同

  助長騙取銀行承兌匯票之風

  本報記者陳東升

  本報通訊員王路堅

  今年以來,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有關銀行承兌匯票犯罪案件時發現,此類案件涉及騙取銀行承兌匯票、倒賣銀行承兌匯票、違規開具銀行承兌匯票、侵佔銀行承兌匯票等多個環節,而且往往具有作案次數多、涉案金額大等特點,給金融管理秩序帶來嚴重衝擊,而造成此類案件多發的中小企業融資難、市場管理混亂、法律規制漏洞等原因,更需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

  承兌匯票成變相貸款手段

  鹿城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浙江的中小民營企業有著旺盛的短期融資需求,但由於銀行貸款的門檻較高以及規模限制和行業控制,難以滿足企業尤其是一些中小民營企業的貸款融資需求。而且隨著銀行貸款資金的緊張,民間借貸需求迅速增大,推動民間借貸利率快速上揚,進一步加大了企業貸款融資難度。為應對融資難題,部分企業開始尋求其他融資渠道。

  據了解,銀行承兌匯票不僅具有貨幣資金的可支付性,具有實際流通功能,更重要的是可以通過貼現方式,套現未到期匯票,除去保證金和貼現利息,剩餘部分資金實際上成為一種變相短期貸款,更加符合中小民營企業的短期資金需求。

  "因此,一些中小企業申辦銀行承兌匯票的動力不是'用明天的錢支付今天的貨款',而是'貼一點利息馬上取得現金',將套現融資作為申辦銀行承兌匯票的唯一目的,直接跳出真實交易行為,以偽造購銷合同等方式,騙取銀行承兌匯票,並使得非法經營匯票貼現、協助騙取匯票、違規出具匯票等相關輔助性犯罪行為伴隨滋生。"鹿城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分析説。

  在鹿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浙江隆豐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騙取票據承兌案件中,隆豐公司因需要資金週轉,在2008年10月至2010年5月的一年半時間裏,多次以虛假購銷合同等資料,先後在銀行辦理25張銀行承兌匯票,直接在仲介機構貼現套取資金用於公司經營,票面金額累計達1.072億元,除去票面金額50%的保證金外,實際用於公司週轉的資金累計達5千余萬元。

  據檢察官介紹,此案是溫州首例以騙取票據承兌罪獲刑的案件,浙江隆豐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判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魯學海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貼現仲介助長承兌匯票犯罪

  《法制日報》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由於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非常發達,加上因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導致各地商業銀行的短期貸款利率也不盡相同,一批專門買賣銀行承兌匯票從中賺錢的貼現仲介公司由此催生。

  "這些貼現公司為增加公司業務量,還與一些企業勾結,提供公司印章、賬戶、相關材料,幫助偽造虛假購銷合同,進一步助長了騙取銀行承兌匯票之風,嚴重衝擊了金融管理秩序。"鹿城區檢察院的檢察官説。

  據了解,在浙江省公安廳公佈的2010年十大經濟犯罪案件之一——徐順倒賣銀行承兌匯票、騙取票據承兌一案中,徐順在2007年與他人合夥成立公司倒賣銀行承兌匯票。公司關閉後,2009年,徐順又以妻子顏麗紅的名義成立溫州大羅山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聘用李園園、林彬彬等人,專門從事倒賣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自定利率收購銀行承兌匯票並結算,再倒賣給鄭發賀、王少東等上家並結算,從中賺取差價。大羅山投資諮詢公司還以無錫市誠則輝貿易有限公司等單位名義開設銀行賬戶用於資金週轉,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該賬戶資金交易額達人民幣40余億元,其中可以認定倒賣銀行承兌匯票的共有404筆,票面金額合計10.84億元。同時,徐順還在浙江隆豐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騙取票據承兌案中,扮演了簽訂虛假購銷合同、幫助騙取銀行承兌匯票後予以套現的角色。

  近日,經鹿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徐順因犯非法經營罪、騙取票據承兌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其他涉案人員也相應獲刑。此案是浙江省查處的第一例非法倒賣銀行承兌匯票案。

  銀行內部監督不力是主因

  鹿城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對《法制日報》記者分析説,承兌匯票業務之所以亂象叢生,作為匯票辦理機構的銀行不無責任。

  "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中,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實際上是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在銀行,成為銀行招攬存款的一項渠道,因此銀行為完成存款任務,也鼓勵企業使用銀行承兌匯票。"鹿城區檢察院的檢察官説,而從已查處的騙取銀行承兌匯票案件來看,在實際審查承兌匯票申請中,銀行存在審查不細、審查不嚴等問題,對虛假購銷合同沒有嚴格把關,對短期內多次承兌匯票沒有限制,對缺乏增值稅發票的申請同意進行承兌,甚至還出現個別銀行工作人員幫助企業以全額保證金開具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套現後,將貼現款再作為下一張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循環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情況,從而虛增銀行存款金額,並助長了一些行業不正之風。

  據檢察官介紹,在不符合條件銀行承兌匯票申請增多,虛構貿易背景騙取銀行承兌匯票情況常見的現實形勢下,個別銀行從業人員不僅沒有嚴格履行審查職責,反而為謀取個人私利,幫忙他人違規申辦銀行承兌匯票,甚至主動為他人出謀劃策,使銀行對承兌匯票的審查與監管更加無力,承兌匯票風險進一步擴大。

  在鹿城區檢察院審查的一起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案件中,某銀行溫州分行的客戶經理谷曉傑在經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過程中,明知有關企業沒有進行真實貿易,建議將貸款資金作為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將"貼現"款作為開具下一張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和到期銀行承兌匯票的解匯款,違規開具6張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合計4100萬元。之後,谷曉傑又幫忙將其中4張銀行承兌匯票到徐順處貼現,從中賺取差價17萬餘元。案發後,谷曉傑因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沒收違法所得17萬餘元。

  此外,鹿城區檢察院的辦案檢察官還提出,目前對倒賣銀行承兌匯票、騙取票據承兌之類行為的法律規制方面仍存在漏洞,如刑法修正案(七)雖已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規定為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情形,但對"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定性和範圍仍不明確;至於騙取票據承兌罪,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該罪名,特別是關於騙取票據承兌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追訴標準存在爭議,因此,需要儘快予以規範明確,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提高刑法打擊的針對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