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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不得收取未經標明或約定的費用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3日 15: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清遠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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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友答疑

  近日,義烏商貿城業主阿寶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反映義烏商貿城亂收費的問題。對此,市物價局經調查後做出回復,表示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雙方協商確定,儘管如此,物業公司也不得收取未經標明或約定的費用。

  阿寶在來信裏稱,他是2009年商鋪返租管理公司,今年7月到期打算不再返租,但管理公司要求收取每月每平方10元空調費、10元物業管理費、8元宣傳推廣費。他想了解這樣收費是否合理,是否經物價局批准,物管法有無規定可以收物管費以外的費用,如8元宣傳推廣費。對此,很多業主有意見!希望政府早點介入,避免激化矛盾。

  市物價局經調查回復稱,根據現行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雙方協商確定。清遠義烏商貿城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與業主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約定:業主(或承租人)每月應交的費用為:物業管理費8元/平方米,中央空調運行費8元/平方米。業主與清遠義烏商貿城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約定實行返租的簽訂有《清遠義烏商貿城委託經營協議》,該協議目前尚未到期,清遠義烏商貿城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每月向業主(或承租人)收取的費用為物業管理費3元/平方米、中央空調運行費8元/平方米,暫未收取宣傳推廣費。

  市物價局表示,該局的調查人員已約談了清遠義烏商貿城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員,要求他們必須嚴格執行價格法規和合同法,不得收取未經標明或約定的費用。並且加強與業主的溝通,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共建和諧社會。

熱詞:

  • 業主
  • 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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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業管理費
  • 返租
  • 承租人
  • 清遠義烏商貿城委託經營協議
  • 運行費
  • 前期物業服務協議
  • 阿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