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業主不滿樓層縮水告開發商 約定4.5米交房2.9米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1日 11: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合同約定房屋層高是4.5米,但交房時卻被開發商告知可利用的層高空間是2.9米。因與合同約定相差太大,兩名購房者遂將開發商訴至法院。6月7日,鄭州市管城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針對業主的訴訟請求,開發商回應稱,房屋縮水是部門信息傳遞有誤。

  買房約定層高4.5米,交房時層高2.9米

  原告王女士稱:2010年10月3日,她與被告河南某實業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商品房位於鄭州市紫荊山路西,房屋為鋼混結構,戶型為一室兩廳,樓層是在二層,層高為4.5米,用途為住宅,建築面積78.27平方米,每平方米3350.4元,共計262236.00元,她已全部付完房款。

  “2011年年底要交房時,他們卻又告知房屋層高應是2.9米,要求在合同上修改層高,否則不交房。”王女士説,層高相差1.5米,完全打亂了她的裝修計劃,房屋的使用規劃全部無法實現,本來打算裝一夾層,現在無法裝了。

  王女士認為,由於被告的違約,使自己的生活空間減少了1/3左右,嚴重影響了她對該房屋的使用,降低了房屋的使用價值,也降低了房子的價值,使她遭受了巨大損失。

  她還認為,商品房套內建築面積60平方米,高為4.5米,現房屋實際高度為2.9米,減少空間為96立方米,即減少價值為71472元。王女士與被告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於是訴至法院,要求原告賠償其損失71472元。

  與王女士購買同一樓層房屋的李女士也因此訴至法院,認為4.5米是被告作為銷售二層的一個亮點進行推介的,“否則我們也不會買”,要求賠償損失68759元。

  開發商辯稱,是部門之前信息傳遞有誤

  面對原告訴求,被告稱:自身有過錯但無違約,原告計算賠償數額無法律依據。

  6月7日下午,王女士與李女士兩個案件在管城區法院先後開庭審理。

  被告河南某實業有限公司在兩個庭上辯論基本一致。被告代理人稱,在此次售房過程中,由於一層與二層商鋪間設有一轉換層1.5米,業主可利用的層高空間是2.9米,即圖紙顯示層高為4.5米,房屋實際層高與合同約定不符,是因為公司工程部與營銷部之間信息傳遞有誤造成的失誤,被告並非欺詐售樓。而且,原告所購房屋價值並不比同期同地段樓層的銷售價格高,原告要求的以房屋的空間立方米為基礎計算賠償數額無法律依據。被告和二層10家業主簽訂的是4.5米,後來發現錯誤後,在和其他業主簽合同時都改成了2.9米。且公司已和上述10家業主中的8家對於層高改變進行了協商,也對其進行了賠償。被告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存在很小的過錯,被告願意進行相應賠償,但是沒有構成違約。合同中既沒有對於層高不符做出違約的條款,原告的訴請也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將擇期進行宣判。

  法官提醒:避免縮水房,最好簽合同時簽賠償約定

  主審法官提醒購房者,為了防止買到層高縮水的房子,購房者在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最好對層高縮水的賠償方式和如何確定賠償金額進行約定。記者 韓景瑋 通訊員 牛又平

熱詞:

  • 開發商
  • 交房
  • 業主
  • 層高
  • 原告
  • 樓層
  • 縮水
  • 房屋買賣合同
  • 合同約定
  • 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