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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文化市場營業性演出監管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3日 13: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昌新聞網-南昌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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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歌舞娛樂場所:

  為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文化市場營業性演出活動的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文化部、省文化廳《關於加強演出市場有關問題管理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就加強我市文化市場營業演出活動監管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管理區域範圍內舉辦營業性演出,在經文化主管部門行政審批機構批准後,還須向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備案。備案內容包括:演出名稱、演出舉辦單位和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演出時間、地點、場次;節目及其視聽資料;文化、公安、消防部門核準文件;應急處置方案等材料。

  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提供演出場地,應當核驗演出舉辦單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並建立現場演出日誌。不得為未經批准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

  三、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法履行對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演出團體、經營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積極配合。

  四、在歌舞娛樂場所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個體演員也應取得相關批准文件,並將演出完整資料、演出批准文件、許可證照及相關手續、表演團體、人員及節目內容等事先報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五、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將加強對歌舞娛樂場所等的現場監管。嚴查擅自篡改或增加節目、變更演出內容,嚴厲打擊低俗演出活動。

  南昌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

  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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