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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查處部分“霸王條款”典型案件 涉及裝修物業等行業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3日 09: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生活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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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發商更改房屋結構不能索賠,被罰2.7萬元

  經查,濟南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在2011年5月與購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規定:“對出賣人所進行的設計變更和施工調整的情況,買受人不提出賠償、追究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等任何要求。”

  該合同格式條款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和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濟南市工商局歷下分局依法對當事人做出警告、罰款27000元的行政處罰。

  ●超協議3天不提車就沒收定金,被罰5000元

  經查,濟寧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自製的《銷售合約書》中規定:“購方提車前需將本約定之車款交清後憑提車單提車。如買方超過協議交車期間三天時,經賣方催促仍不辦理交款提車手續,賣方沒收全額訂金;如賣方未能于議定交車期間交車時,由賣方無息退還所收訂金。”

  該條款中買方違約,賣方沒收訂金,是對買方違約做出的懲罰性規定;賣方違約只退還訂金,沒有體現出對違約方的懲罰。濟寧市工商局依法對當事人做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物業違約可以不繳違約金,被罰5000元

  經查,德州某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中規定:甲方(物業公司)違反協議,擅自提高物業收費標準或亂收費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清退所有費用。乙方違反協議,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交並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納違約金。”

  物業公司只規定業主逾期交費應支付的違約金,而不規定自身違約應支付的違約金,樂陵市工商局依法對當事人做出責令改正、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裝修漏水了卻不負責賠償,被罰5000元

  經查,濟南某裝飾有限公司在其印製的《裝飾施工合同》中規定:“甲方(消費者)如不按時參加檢查驗收,乙方(裝飾公司)可自行驗收,甲方應予以承認”、“凡私自與施工人員商定更改施工內容引起的一切後果,均由甲方自負,保修期內施工方只負責維修,不負責賠償因漏水、滲水造成的損失。”

  該行為將消費者享有的驗收權利排除在外,同時將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濟南市工商局歷城分局依法對當事人做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消費者若違約留學仲介費不退,被罰2000元

  經查,山東某信息傳播有限公司在與學生蓋某、吳某簽訂的《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合同》中規定:“如乙方(消費者)單方提出終止協議,或者因乙方不按時提交申請材料,不按時交納相關費用及其他乙方原因而無法繼續執行本協議,則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所付費用(學費除外)概不退還。”

  該行為對當事人單方終止協議只是退還全部仲介服務費,回避了應向消費者支付違約金。青島市工商局市南分局依法對當事人做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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