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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1日 14: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清遠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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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關注

  熱心讀者吳先生來信稱:據説有規定在6月份到10月份的高溫季節,企業應該向從事高溫工作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每月150元。可我們從未聽企業提過這回事,也從未領取什麼高溫津貼。有時,企業也提供一些糖水之類的飲料,我不知道這些算不算高溫津貼。如果企業不發高溫津貼,我們怎麼辦?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解釋:日前,已接到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相關單位聯合下發的《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關於公佈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等通知。近期媒體也在大力宣傳相關內容,但截止到目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暫未收到勞動者對企業的投訴或舉報。勞動監察舉報電話是12333。

  上述兩份文件主要內容是: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應當按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溫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

  另據了解,《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如企業不按規定發放津貼,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記者 陳柏益

熱詞:

  • 高溫季節
  • 用人單位
  • 清涼飲料
  • 高溫作業
  • 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
  • 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
  • 勞動者工資
  • 我省
  • 作業場所
  • 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