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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重組審核將與股票異常交易聯動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9日 1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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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會昨日宣佈將建立上市公司重組與股票異常交易監管機制,並就《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規定》,涉及內幕交易被立案稽查的擬重組上市公司將視情況暫停重組或被終止審核。

  據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規定》是證監會進一步防控和打擊內幕交易的重要制度安排。通過重大資産重組行政許可與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聯動,著力提高重大資産重組當事人、利益方和相關主體的內幕信息保密意識和管理水平。

  證券時報記者了解到,此前在實務中亦有類似處理,而《規定》則意味著這一內部處理原則正式公開成文。

  涉嫌內幕交易被證監會稽查局立案調查,是暫停重組的觸發點。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停牌進入重大資産重組程序後,證券交易所立即啟動股票異常交易核查程序,並及時將該信息上報證監會。證監會進行核查後,如認為涉嫌內幕交易,決定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應暫停重組進程,並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在重大資産重組進程中,證券交易所負責督促上市公司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

  暫停重組進程後,根據涉嫌內幕交易的主體在重大資産重組中地位和角色的不同以及法人和自然人的區別,如果屬於《規定》中可以通過撤換或退出重組交易達到“消除影響”的,經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確認後,上市公司可以恢復重組進程。

  如果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佔本次重組總交易金額的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對方,因本次重大資産重組相關的內幕交易行為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證監會終止審核。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規定》建立了“核查機制、暫停機制、排除及恢復機制、終止機制”,細化內幕交易相關涉案主體,區別對待、重點打擊、疏堵結合,體現了公平和效率的綜合平衡。

  “以控股股東的董事長涉嫌內幕交易為例,如果董事長就是實際控制人,那麼就屬於不可撤換的情形,而如果僅擔任董事長而非實際控制人,那麼就屬於可以撤換的情形。又比如仲介人員涉嫌內幕交易,也屬於可以撤換的情況。”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

  該負責人還表示,證監會也注重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儘量做到不停牌或少停牌,強化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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