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重大重組審核將與股票異動挂鉤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9日 0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本報記者 蔡宗琦

  實習記者 毛建宇

  證監會8日發佈《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暫行規定是證監會進一步防控和打擊內幕交易的重要制度安排。暫行規定明確,上市公司停牌進入重大資産重組程序後,證券交易所立即啟動股票異常交易核查程序,及時將股票異常交易信息上報證監會。證監會對股票異常交易信息進行核查後,如認為涉嫌內幕交易,決定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應暫停重組進程,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

  這位負責人介紹,根據涉嫌內幕交易的主體在重大資産重組中地位和角色的不同及法人和自然人的區別,如果屬於暫行規定中可通過撤換或退出重組交易達到“消除影響”的,經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確認後,上市公司可恢復重組進程。如果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佔本次重組總交易金額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對方因本次重大資産重組相關內幕交易行為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被司法機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證監會將終止審核。在重大資産重組進程中,證券交易所負責督促上市公司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

  暫行規定提出,上市公司主動終止重大資産重組進程的,上市公司應同時承諾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産重組,並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停牌進入重大資産重組程序經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延期復牌後到期仍無法披露重組預案或草案,上市公司應終止重大資産重組,承諾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産重組,並予以披露。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相關主體自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作出相關裁判之日起至少36個月內不得參與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

  這位負責人表示,暫行規定通過聚焦內幕交易防控的熱點、難點及中小投資者主要關注點──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相關的股票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完善制度安排,建立“核查機制、暫停機制、排除及恢復機制、終止機制”,細化內幕交易相關涉案主體,區別對待、重點打擊、疏堵結合,有效實現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功能,把握公平和效率綜合平衡。

  這位負責人説,為增強暫行規定可操作性,滬深證券交易所草擬《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作為暫行規定實施的配套文件。該徵求意見稿將通過證券交易網站同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見A02版)

熱詞:

  • 股票
  • 上市公司
  • 資産重組
  • 證監會
  • 異動
  • 證券交易所
  • 消除影響
  • 暫行規定
  • 滬深
  • 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