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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地滿1年按地價20%徵閒置費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12: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時間網-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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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資源部7日發佈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對於企業閒置土地,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明確,閒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

  對於企業閒置土地,該辦法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按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徵繳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産成本;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房地産管理法相關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據中新社

  ■摘錄

  界定“政府原因”閒置土地

  《辦法》規定,屬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的土地閒置包括: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因國家出臺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

  因政府原因閒置土地經審核屬實的,應選擇下列方式處置:(一)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二)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並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三)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四)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五)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閒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為置換土地;(六)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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