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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立法要創新更要可行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08: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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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制定中的《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對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進行了多項創新規定,其中包括禁止相關機構為未成年人進行純粹美容性質的整形手術和文身、發現校車不安全未成年人應當拒絕乘坐、教師醫生社工等發現侵害未成人行為時強制報告等。(《信息時報》6月7日)

  地方立法本身就有探索性,在不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前提下進行創新,以便更好地健全和完善立法,科學合理地調整相應社會關係,嚴格規範相關行為,這是必要的和合法的,應予鼓勵和支持。特別是在未成年人保護上,只要不違反上位法的原則和精神,符合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立法保護越嚴格越好,越週到越好。但也必須指出,立法創新應以可行性為前提和基礎,必須儘快建立與創新規定配套的制度和措施,切實防止創新內容成為空頭支票。

  《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的上述幾項創新規定中,有些就缺乏可行性,依目前情況,如果沒有其他領域相關制度的及時配套,沒有其他機構的積極配合,恐怕在條例實施過程中將淪為一紙空文。比如,禁止為未成年人進行純粹美容性質的整形手術,這一規定中的內容目前就不具有可操作性。其有效實施有賴於“醫療整形”概念的正確界定,哪些屬於整形手術,哪些屬於“純粹美容性質”的整形手術,至今都沒有一個權威的區分標準,行政監管也存在較大漏洞。學生家長就提出,拉雙眼皮和矯正牙齒算不算純粹美容性質的整形手術,這些也被禁止,是否合適呢?

  還有,該草案規定“發現校車不安全未成年人應當拒絕乘坐”,這顯然是一個賦權性質的規定,意思是説,未成年人有拒絕乘坐不安全校車的權利。但這樣的規定或許只是“聊勝於無”,一是校車安全不安全在許多時候並不是直觀的,也有一看便知的,比如嚴重超員、司機酒後駕駛等,但許多情況是單憑肉眼看不出來的;二是未成年人由於心智發育水平和社會閱歷的限制,往往不具備“發現校車不安全因素”的能力,或者無力抗拒家長或其他管理人員的指示,事實上往往沒有能力行使這種“拒絕乘坐權”。

  教師、醫生、社工等發現侵害未成年人行為時的強制報告制度,是一項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重要制度創新,是絕對必要的。但這項制度也需要形成完整的制度架構,比如,既然是強制報告制度,那就要體現出對報告制度相關各方的“強制性”:一要有明確的報告義務人,二要有明確的接受報告的機關或組織,三要有嚴格的不予報告、遲延報告或者不接受報告、接報後不依法處置的追責制度,四要設計報告後的救助機制和具體措施。這就要求“強制報告制度”與其他領域的相關制度嚴密銜接,避免單兵突進、孤立無援。

  立法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既要致力於具體領域的開拓創新,又要保持內部與外部的協調配合。任何一項立法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也不可能脫離法律體系而獨立發揮作用,因此,立法是一個合理配置社會資源,科學設計機制制度,尋找利益、機制、制度平衡點的複雜過程。保護未成年人立法也是一樣。在設計一項新制度的同時,必須保證它的科學合理性和可行性,否則不僅造成法律制度資源的浪費,還會損害法律制度自身的權威性,影響整體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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