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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禁止停車”:愛車被撞受損 物業仍要賠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7日 09: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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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碼一下 小區停車被撞物業是否擔責?

  物業公司:停車場不在小區範圍內,公司在停車場還貼有“不提供泊車業務”的提示,故不應對陳女士車受損擔責

  法院:即便雙方不構成車輛保管合同關係,物業公司仍應在控制區域內,對停放在該處的車輛提供能力範圍內的安保義務

  成都一女子將愛車停在貼有“不提供泊車業務”提示的停車場,結果被撞受損,遂起訴小區物業公司。近日,成都中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車主近3萬元。

  今年3月,陳女士到成都臨江東路一小區辦事,將車停放在小區路邊的地面停車場。不久,該小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黃先生駕車不慎發生事故,導致陳女士的愛車受損。陳女士遂以保管合同糾紛為由,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對方支付車輛維修費等費用。

  對此,小區物業公司堅稱,該停車場不在小區範圍內,公司在地面停車場還專門貼有“此停車場不提供泊車業務”的溫馨提示。所以,公司不應對陳女士車輛受損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一審認為,即便雙方不構成車輛保管合同關係,小區物業公司仍應在控制區域內,對停放在該處的車輛提供能力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期間造成陳女士車輛受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遂判決小區物業公司向陳女士賠償車輛維修費等29940元。

  一審宣判後,物業公司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成都中院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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