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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停車費車被盜 車主被判自擔損失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4日 09: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當代生活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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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案例,對有車一族很有警示意義

  以案説法

  生活報記者 王斯 通訊員 覃瑞晟

  每月都交納停車費,愛車在小區停車場內被盜後,物業卻聲稱自己沒責任,這是南寧市民小李遇到的“窩心事”。為了挽回損失,小李將小區物業公司和停車場當班的工作人員一起告上了南寧市興寧區法院。法院認為,小李與物業公司未依照相關規定簽訂保管協議,停放車輛的行為不必然成立保管合同關係。近日,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不擔責,小李敗訴。

  事件:

  小區停車場內車輛不翼而飛

  去年6月13日晚,小李像往常一樣,將車輛停放在他父親居住的小區停車場。次日早上,他取車時卻發現,愛車被盜。隨後,小李與小區物業公司分別向派出所報了案。

  小區停車場有人值班,車輛是如何被盜的?據當晚值班工作人員介紹,當晚11時許,他看見一輛小車從停車場裏開出來時,上前揮手示意停車交費,但對方並未理會直接將車開了出去。由於車燈太亮,他沒能看清楚駕駛人的樣子。隨後,他打電話給負責人,由負責人報警。次日一早,就有車主發現自己的車丟了。

  由於小李的車輛被盜案一直未破案,小李與小區物業公司在賠償問題上出現分歧。去年11月,小李將小區物業公司和當晚停車場值班員告上了興寧區法院,要求賠償損失5萬元。

  爭議:

  車輛被盜物業該不該擔責?

  今年4月11日,興寧區法院公開審理該案。“我交納保管費,把車交給停車場保管,雙方已經形成一種有償保管合同的法律關係,物業公司應負責保管好車輛。”小李説,因為物業公司的保管失職導致他的車輛被盜,給他造成了經濟損失,物業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而物業公司則認為,小李交納的是露天停車泊位費,這僅能證明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場地車位進行管理和定額收費,是對停車位的有償使用,不是車輛保管費。因此,他們雙方之間並不存在有償保管合同法律關係。而且,小李並非小區的業主,不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簽約當事人,而小區停車場的實際使用權人為小區全體業主。小李與物業公司之間也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係,小李停放的車輛也不是小區業主的車輛。況且,盜竊案件現仍未破案,因此,物業公司不應承擔保管賠償責任。

  説法:

  未形成保管關係物業免責

  法院認為,該小區停車場的“停車須知”告示牌上明確載明,停車場收取費用的性質為機動車臨時佔地費,並告知車主若有保管需求需另行簽訂保管協議。小李長期將車輛停放于小區停車場,應該知道停車場停車收費的性質及車輛保管所應通過的相關程序。

  依據《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小李並非小區的業主,他將車輛停放于停車場過夜保管,需遵循《停車須知》關於車輛保管的告知內容。而該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實小李與物業公司簽訂有車輛保管協議。停車場收取小李的費用性質為車輛臨時佔地費,不具有保管費性質。因此,法院認定小李與物業公司之間不成立保管合同法律關係。

  根據法律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物業公司、當班工作人員不應承擔小李車輛被盜損失的賠償責任。

  (當代生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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