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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部門:嚴格管理 還路於民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7日 04: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黑龍江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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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王健澤 趙政府) 近日,哈市出臺《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條例》中規定,不能保證預留2米以上人行道或寬度小于5米的人行道不得建停車場。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加強管理,還路於民。

  早在2009年,哈市就出臺了《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寬度小于5米人行道路不得建停車場。為解決哈爾濱市停車基礎設施不足的問題,今年4月,哈市政府法制辦起草了《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當中對這同一內容進行細化:不能保證預留2米以上人行道或者寬度小于5米的人行道不得建停車場。同時第39條也明確提出,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已影響車輛、行人正常通行的,應及時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在哈市,人行道被機動車佔用已經成為普遍現象,哈藥路、嵩山路、宣化街、公濱路、郵政街等街路都能見此情形。如何還路於民?哈市城市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於違規設置停車場的問題可以按照佔用城市道路進行處罰。根據《哈爾濱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規定,未經批准佔用城市道路設置停車場或者堆放物料、設置攤點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強制清除或者扣押佔道物品,並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機動車違反規定佔壓人行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100元的罰款。

  隨著《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起草,停車場的管理部門也發生了改變。據哈市城市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哈市前不久出臺的《關於進一步完善城市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正式對車輛停放監管職責進行了調整,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的機動車停放管理(包括公交運營車輛不按規定站點違章停靠)以及車行道上非機動車的亂停亂放管理,哈市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在道路兩側公共空間的亂停亂放管理。

  哈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職能增加,人行道的停車亂象將是交管部門整治的重點。他們將嚴格按照《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的相關規定,對不符合條件卻在人行道建停車場的單位和個人嚴查,早日恢復人行道的使用功能,還路於民。

  機動車佔據嵩山路人行道。 記者 宮玉范/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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