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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實行行政執法過錯追究 審查30日內認定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6日 1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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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記者馬競 通訊員張晶)石家莊市自2012年6月1日起實行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案件審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審查終結,並作出責任認定。情況複雜的,經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20日。

  《辦法》指出,石市法制辦公室負責對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縣(市)區法制機構負責對本級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和鄉、鎮、辦事處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石市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對縣(市)區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其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辦法》規定,案件調查應有調查人員兩人,並應出示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製作筆錄、寫出調查報告,被調查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協助;案件調查時可以調閱、複製有關案卷及材料進行取證,必要時也可採取證據保全,案件調查時與案件有關的人員應當回避。案件審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審查終結,並作出責任認定。情況複雜的,經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20日。涉案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機關和責任人員可以在接到立案通知書15日內向責任追究機關進行陳述和申辯。責任追究機關應當依據其提出的事實、證據、理由,進行復核,不得因申辯而加重責任追究。

  《辦法》明確,行政處理的種類分為: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做出書面檢查;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吊銷行政執法證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辭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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