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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一物數賣 "先來後到"有説法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6日 10: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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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6月5日電 (白龍、徐雋)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標的物的檢驗、違約責任、所有權保留、特種買賣等具體適用法律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解釋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對於實務中常見的“一物數賣”問題,為防止出賣人與個別買受人惡意串通,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解釋規定,各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出賣人沒有自主選擇權。在一般動産多重買賣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後為合同履行順序。在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産多重買賣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動産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登記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對抗要件,應依照交付、登記、合同成立先後作為合同履行順序;出現交付與登記衝突情形時,應以交付為準。

  據介紹,解釋遵循“鼓勵交易,增加財富”的原則,針對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存在的諸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允諾書、備忘錄等預約的法律效力,明確承認其獨立契約效力,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制裁惡意預約人。對於實務中常見的出賣人在締約和履約時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明確予以肯定,更週到地保護買受人的權益,明晰交易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強化社會信用,推動市場經濟更加健康有序地發展。

  《 人民日報 》( 2012年06月06日 11 版)

熱詞:

  • 出賣人
  • 契約效力
  • 標的物
  • 動産物權
  • 買賣合同
  • 買受人
  • 合同成立
  • 合同履行
  • 適用法律
  • 認購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