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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解釋首確認電子信息産品買賣交付方式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5日 16: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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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6月5日電 (記者 張蔚然)中國最高人民法院5日發佈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鼓勵交易,增加財富”的原則確認合同效力,並首次明確電子信息産品的兩種具體交付方式,即交付權利憑證和以在線網絡傳輸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載該信息産品。

  該司法解釋將於7月1日起施行,對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標的物的檢驗、違約責任、所有權保留、特種買賣等具體適用法律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該司法解釋只適用於動産的買賣合同,不適用於不動産的買賣。

  司法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33401件,審結526367件。該司法解釋針對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存在的諸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允諾書、備忘錄等預約的法律效力,明確承認其獨立契約效力,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制裁惡意預約人。對於實務中常見的出賣人在締約和履約時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明確予以肯定,更週到地保護買受人的權益。

  該司法解釋首次對電子信息産品的交付方式作出規定。孫軍工説,無實物載體的電子信息産品具有顯著區別於傳統買賣合同標的物的特徵,例如不以實物承載為必要、使用後無損耗、其本身易於複製並可迅速傳播等。因此,對於標的物是無實物載體的信息産品買賣合同而言,其法律規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合同法中有關買賣合同交付方式的規定均以有體物的交付為原型,但信息産品已經逐步脫離了實物載體的束縛,買賣雙方都不接觸實物載體。

  有鋻於此,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宋曉明指出,《買賣合同解釋》根據電子信息産品的特點,確定了兩種具體的交付方式:一是交付權利憑證,如電子信息産品的使用密碼,二是以在線網絡傳輸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載該信息産品。(完)

熱詞:

  • 電子信息産品
  • 契約效力
  • 有體物
  • 標的物
  • 買賣雙方
  •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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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賣人
  • 買賣合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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