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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出臺司法解釋明確量刑標準從嚴懲處電信詐騙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7日 14: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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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4月7日電(記者 張蔚然)記者7日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於8日起施行。解釋將電信詐騙行為規定為可予酌情從嚴懲處的情節之一,明確了電信詐騙的定罪量刑標準。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電信詐騙通常以集團化、專業化方式作案,詐騙集團首要分子在幕後組織操縱整個犯罪實施,雇用人員為詐騙窩點搭設網絡平臺,雇用人員負責發送詐騙信息,撥打詐騙電話並接聽回撥電話,雇用人員赴各城市轉款、提現,將贓款轉至多個不同賬戶,最後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詐騙內容主要涉及中獎、購車退稅、電話欠費、信用卡消費、網絡購物、彩票中獎、冒充熟人、綁架勒索等。

  孫軍工表示,針對電信詐騙行為查處難、取證難,詐騙數額往往難以查清的實際,根據刑法總則有關犯罪未遂的規定,專門明確:對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即可以詐騙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同時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解釋明確了詐騙罪定罪量刑標準,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關於詐騙款物的追繳問題,解釋專門指出,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