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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現康熙年間人口買賣契約 五人售120兩銀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4日 19: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燕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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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部買人執照。

  近日,兩份清朝康熙年間的“人口(家奴)買賣契約”原件現身秦皇島市北戴河一景區展館,其一為戶部官方契約“買人執照”,另一份為民間私立的“釋放家奴私契”。

  這兩份契約同為宣紙材質,因邊緣有些殘缺,大小與現在的A4紙(210297mm)相倣。紙張雖已泛黃,且在折痕處有少許破損,但字跡依舊清晰可辨,每張契約上都由滿、漢兩種文字書寫。其中戶部官方契約的版式很講究,四週繪有雲紋圖案,頂部印有“戶部”字樣,在執照上方還印有紅色戶部官印。

  內容

  兩契約都是康熙年間的

  由清朝戶部頒發于康熙四十四年(公元1705年)十二月的“買人執照”中寫道:“左翼為給發買人執事照得照,正藍旗佛倫佐領下,白乞家裏養的漢子,毛四兒子五名,莫西納、黑特黑、黑爾素,本佐領佛倫分得撥什庫法七十八撥什庫二哥,仝當賣與本旗敦拜佐領下喏爾太,價銀壹百貳拾兩。為此上檔,發給執照。須票。”

  另一份“釋放家奴私契”與“買人執照”相關,立字于清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正月二十日,內容為:“立字人係正藍旗滿洲敦拜佐領,下領催喏爾太,有昔年價買家人毛四,因服持善勤甚為效力,不忍令伊終身為奴身,奈彼本身已故,今將伊子莫西納、黑特黑、黑爾素、黑本、孫七十八,一併放出為民,將所買原印契交付收回。而莫西納等感恩又獻孝敬銀一百兩。為此,同中更給此執照,凡後世子孫不得反悔,想後爭執無憑,立此存照。中見人:領催可色立 旗子:雅爾太 立字人:喏爾太。”

  解釋

  兩份“人契”有關聯

  “這個出賣家奴執照意思是説,根據撥什庫法(指當時的法律條款)將正藍旗(清代八旗之一)白乞家男人毛四的5個兒子:莫西納、黑特黑、黑爾素、黑本、七十八,以一百二十兩銀價賣給本旗一位官員喏爾太家做家奴。其中的莫西納等人都為滿人名字。”一位多年從事相關研究的展館負責人解釋説。

  “而另一份民間私立的‘釋放家奴私契’,則與這份官方‘買人執照’有關,説的是在七年之後,毛四本人已故,喏爾太一家不忍讓其兒子們在自家終身為奴,遂將他們全部放回家去,將原來的契約收回。莫西納等人為感恩又給主人一百兩銀子。雙方以此立下字據,不得反悔。”

  據史料記載,契書中的“奴”在當時屬於“賤籍”,封建官府為防止賣良為賤,要求由出賣人首先向官府提出申請,由當地的知情人出具保證,然後再經當地官員在市券上加蓋官印,買賣才算成立。奴、婢的買賣是清朝封建社會的産物。而清朝民間的私立契約也是當時重要的民事契約,是解決民事糾紛、調整民事關係的一種重要手段。

  價值

  頭一次見人口買賣契約

  該藏品持有者李集輝先生介紹説,獲得這兩份“寶貝”,他可是費了不少週折。“我先是聽説秦皇島市青龍縣一藏友有一份清代人口(家奴)買賣契約,就一心想買下來,經過另一位藏友從仲介紹並多次撮合,原收藏者才肯出手。據説,這一藏品原是發現于內蒙古地區的。”

  李集輝的收藏愛好非常廣泛,包括書、畫、歷代地契、民國以來的畢業證書、建國以來的獎勵證書、立功喜報、文革時期的報紙等。在他幾十年來的收藏經歷以及他身邊藏友的同類藏品中,契約藏品多見的是房屋土地契、買賣借貸契、家産及租佃契等,但“人口(家奴)買賣契約”卻是頭一次看到。

  相關學者認為,這兩份契約原件對研究清朝康熙四十四年至康熙五十一年時期的經濟、社會與法律關係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記者 紅珊 通訊員 吳連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