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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考院轉發教育部令:高考4種作弊可停考3年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5日 1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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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眾網濟南6月5日訊(記者 姜洋)今天,省招考院轉發了教育部第33號令,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新辦法中對違紀作弊的界定更加嚴格,並加大了違規處罰力度:今年考試作弊的考生不僅會被取消考試成績,還將被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

  坐錯座位、提前答題考試科目可記零分

  新辦法中規定,以下行為將被取消本科考試成績: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以及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帶通訊設備入場就算作弊

  被認定為考試作弊的考生,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出現以下行為就會被認定作弊行為: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以及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4種作弊行為可停考1至3年

  新辦法規定在考試中存在以下4種作弊行為,即可以被處以停考處罰:組織團夥作弊;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以上情形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考生有下列行為,會被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並且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佈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熱詞:

  • 作弊行為
  • 考號
  • 評卷過程
  • 招考
  • 教育部
  • 高考
  • 加分資格
  • 考試作弊現象
  • 科目考試
  • 考生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