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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違規處理新法加大作弊懲處力度 可停考1至3年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5日 0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陜西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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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攜帶手機等通訊設備進入考場,即使沒有開機,也算考試作弊,將被取消所有科目成績;在高考中存在4種作弊行為,即可能被處以1─3年停考等。這是教育部今年正式實施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中的新規定。新辦法對考試作弊的懲處力度比往年明顯加大。

  根據新規定,從今年開始,只要有“攜帶行為”就認定為作弊。考生一旦將手機帶入考場,在考試過程中無論使用與否,將被取消所有科目的成績。此外,還擴大了作弊工具的範圍,將原來的“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修改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設備的”,以應對越來越“高科技”的作弊手段。

  同時,在高考中存在以下4種作弊行為,即可以被處以停考處罰:組織團夥作弊;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以上情形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考生容易忽略的一些考場紀律,也有可能造成考試違紀,被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以下9種行為會造成考試違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記者 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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