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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考9類行為被認定為作弊 作弊最高停考3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7日 01: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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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實習生 李偉)今年高考,本市將按照《教育部關於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下稱《決定》),啟用新的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決定》不但對考試的違規行為進行了多處細化,同時也加大了對於作弊的處罰力度。情節特別嚴重者,除取消當年高考成績外,最高可被暫停3年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

  《決定》對考試的違規行為進行了多處細化。“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設備”、“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等9類行為將被認定為考試作弊。《決定》還調整了對高科技作弊行為的認定、增加了將“非法獲得加分資格”推定為考生實施作弊行為的認定等。

  同時,《決定》加大了對作弊行為的處理力度。以往,“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被確認為作弊,今年“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設備的”即被認定為作弊。另外,按照《決定》,對有組織團夥作弊、向考場外發送或傳遞試題信息、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偽造材料替考等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9類被認定為考試作弊的行為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熱詞:

  • 決定
  • 作弊行為
  • 北京高考
  • 教育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