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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規定高考作弊最高可禁考3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7日 0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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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報訊 (記者杜丁)昨日,來自北京教育考試院的消息,今年高考將啟用新的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以前“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為作弊,現在則明確規定:“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設備的”認定為作弊。此外,作弊情節嚴重的,將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

  據介紹,今年教育部修訂《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提高了對作弊行為的處理力度,尤其是對通訊設備的規定更加嚴格。依據教育部新修訂的內容,北京也完善了違規處理辦法,並出臺實施細則,共有18種行為被認定為考試作弊。

  按照規定,有作弊行為的相關考生將受到“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目成績無效”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同時受到“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此外,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等9種行為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考生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北京教育考試院高招辦有關負責人提醒,考生要誠信參加高考,不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比如手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等設備,以及塗改液、膠帶、修正帶等物品進考場,也不能攜帶文字材料及其他與考試無關物品進考場。

  18種行為被認定為考試作弊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設備的;

  ●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故意銷毀試卷、答案或者考試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的;

  ●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案、草稿紙的;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其他應認定為作弊行為的;

  ●組織團夥作弊的;

  ●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使用設備接送信息實施作弊的;

  ●偽造、變更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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