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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動産買賣不適用“所有權保留制度”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5日 1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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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6月5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最高法院日前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闔同法關於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於不動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有權保留制度是指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先佔有使用標的物,但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特定條件成就前,出賣人仍然保留標的物所有權。條件成就後,標的物所有權才轉移給買受人的一種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宋曉明5日在最高法院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介紹説,我國合同法雖然對所有權保留制度做了規定,但條款過於原則。這項制度的適用的範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保護機制等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

  據了解,關於所有權保留制度適用範圍問題,我國合同法沒有對所有權保留買賣的對象進行限制,出現了學界和審判實踐中的一些分歧,在消費市場也存在一些以所有權保留方式買賣房屋的情形。

  宋曉明表示,所有權保留制度不應當適用於不動産。首先由於不動産買賣完成轉移登記後所有權才發生變動,這個時候雙方當事人再通過約定進行所有權保留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其次在所有權登記的情形下,雙方還採取所有權保留,出賣人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買受人的目的在於防止一物兩賣。而我國物權法規定中,通過預告登記制度來滿足買賣雙方的需要,因此沒有必要採用所有權保留方式。另外司法解釋在制定過程中,參考了其他國家的立法模式,他們大多數規定僅適用於動産交易,所以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所有權保制度留不適用於不動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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