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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電子信息産品交付方式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5日 16: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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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TV消息(網絡新聞聯播記者 李丹丹報道)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買賣合同解釋》)新聞發佈會,首次通報相關情況,其中對於大眾普遍關注的電子信息産品的交付方式進行了詳細規定。

  司法統計數據顯示:2009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91425件,審結594404件;2010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51395件,審結555553件;2011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33401件,審結526367件。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買賣合同解釋》。

  《買賣合同解釋》包括8個部分,總計46條,對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標的物的檢驗、違約責任、所有權保留、特種買賣等具體適用法律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其中,信息網絡的迅速發展,沒有實物載體的電子信息産品已經逐漸走入百姓身邊,産生的問題也隨之增多。電子信息産品具有顯著區別於傳統買賣標的物的特徵,比如它不以實物承載作為必要,使用後也沒有損耗,而它本身是易於複製並會迅速傳播。

  最高法在《買賣合同解釋》中明確規定:對於標的物是無實物載體的信息産品買賣合同而言,其法律規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據電子信息産品的特點,確定了兩種具體的交付方式:一是交付權利憑證,二是以在線網絡傳輸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載該信息産品。據悉,這個司法解釋不適用於不動産的買賣,只適用於動産的買賣合同。

  對於實務中常見的“一物數賣”情形下合同實際履行次序問題,《買賣合同解釋》為防止出賣人與個別買受人惡意串通,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規定:在一般動産多重買賣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後為合同履行順序等。在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産多重買賣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動産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登記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對抗要件,應依照交付、登記、合同成立先後作為合同履行順序;出現交付與登記衝突情形時,應以交付為準。

熱詞:

  • 最高人民法院
  • 電子信息産品
  • 動産物權
  • 買賣合同解釋
  • 標的物
  • 糾紛案件
  • 出賣人
  • 生效要件
  • 所有權保留
  • 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