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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建援建工程項目 擅自改變用途將追責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1日 06: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在線-四川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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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1日,修訂後的《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經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條例》地方特色明顯,不僅進一步完善了抗震設防管理程序,還明確了部分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尤其規定對捐建、援建的工程項目應當嚴格管理。

  汶川特大地震以來,我省對災後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堅持設立專戶分類管理,對資金和物資的分配使用進行嚴格審批,建立公告公示制度,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為依法加強對所有援助項目和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捐助和援建者的意願得到充分尊重,修訂後的《條例》在第六十條不僅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職能,還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 “加強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物資、工程項目的監督檢查,建立同步、全程監督機制和公告公示制度”;“對災後社會捐贈的資金和物資應當設立專戶分類管理,對資金和物資的分配使用進行嚴格審批”;尤其對捐建、援建的工程項目“應當嚴格管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拆遷、拆除,如確需改變用途或者拆遷、拆除的,應當徵得捐建方、援建方同意後,依法批准並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

  同時,在“法律責任”章節第六十四條,明確:“擅自改變捐建、援建工程項目用途或者拆遷、拆除的”等行為,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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