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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為公路施工企業減負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13: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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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完工後仍拖欠工程款不得交工驗收

  法制網北京5月31日訊 記者梁士斌 5月30日,交通運輸部印發《關於減輕公路施工企業負擔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施工合同中禁止設置將項目管理風險轉嫁給施工企業的不合理條款,嚴禁隨意壓縮或延長工期,不得隨意下調、折扣合同工程款。對於完工後無正當理由仍然存在工程款拖欠現象的項目,不得組織交工驗收。項目建設單位在辦理交工驗收備案手續時,須提供相應工程款支付情況證明,否則不得通車試運營。

  據了解,近年來,隨著公路工程建設規模的擴大和市場環境的變化,一些地方的個別項目出現了向施工企業違規收取保證金、工程款結算不及時、隨意轉嫁人工材料價格上漲風險等問題。《意見》要求各地以規範保證金收取、建立動態調差機制、治理工程款拖欠為工作重點,規範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行為,加強行業監管和企業自律,全面減輕公路施工企業負擔,規範公路建設市場秩序,促進交通運輸事業可持續發展。

  《意見》指出,原則上除投標、履約、預付款、質量、民工工資等5種法律明確規定可以收取的保證金外,其他的應全部予以取消。鼓勵採用銀行保函形式收取保證金,降低保證金現金收取比例。今後所有新開工公路建設項目不得以各種名義變相增設保證金或隨意更改收取形式、金額或返還週期。

  《意見》要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研究建立項目人工、材料價差合理調整制度和機制。各級公路造價管理機構要及時發佈工程投資價格指數和造價信息,為價差動態調整提供可靠的數據支撐。項目建設單位要及時處理由於人工、材料漲價造成的工程款變更,按時支付工程款,減輕施工企業生産經營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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