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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公司法》應與《證券法》同步修訂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12: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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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郭鋒日前表示,新一輪《證券法》修訂正在醞釀之中,證監會委託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起草專家意見稿,相關草案目前已報給中國證監會。

  就中國股市的發展來説,僅僅修改《證券法》還是不夠的,有必要同步修改《公司法》。

  例如,從今年的IPO改革來看,《公司法》構成了改革的絆腳石。在今年的IPO新政中,允許“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數量”,但與《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是相抵觸的,至少會起到妨礙作用。

  尤其是今年的IPO改革在徵求意見時,引入美國拍賣制的呼聲很高,但最終出臺的IPO新政並沒有引入美國拍賣制,究其原因在於《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因此,《公司法》的這一規定,限制了拍賣制的引入。

  此外,在嚴重影響股市健康發展的限售股套現以及高管辭職套現問題方面,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高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這也意味著高管離職半年後可以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正是這一條款,誘發高管辭職套現潮,不僅加劇了有關公司股價的波動,而且妨礙公司的穩定發展。

  皮海洲(湖北 財經評論人)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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