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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證券法》《公司法》《刑法》須同步修改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10: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財富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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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立財經撰稿人,財經名博皮海洲5月31日在其微博客中表示,《證券法》《公司法》《刑法》須同步修改。

  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郭鋒日前表示,新一輪《證券法》修訂正在醞釀之中,證監會委託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起草專家意見稿,相關草案目前已報給中國證監會。

  皮海洲認為,《證券法》的修改之所以迫切,關鍵在於《證券法》已明顯不適應中國股市發展的需要。畢竟自2005年以來,中國股市出現了飛速發展,股市進入全流通時代,而《證券法》還停留在股權分置時期。進入今年,股市又進行了系列改革,但《證券法》明顯成為改革的絆腳石。因此,儘快修改《證券法》很有必要。

  “就中國股市的發展來説,僅僅只是修改《證券法》還是不夠的,有必要同步修改《公司法》和《刑法》。”皮海洲説:“畢竟《公司法》和《刑法》與中國股市的發展休戚相關,與《證券法》一樣,目前的《公司法》和《刑法》同樣不適應中國股市發展的需要。”

  皮海洲表示,目前與中國股市發展的不相適應是顯而易見的。比如在滬市推出國際板的問題,雖然目前市場的分歧很大,但如果將目光放長遠一些,即便不推出國際板,但外企在中國股市上市將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公司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不及時對該項條款作出修改,這勢必影響中國股市對外開放的步伐。

  皮海洲認為,從今年的IPO改革看,《公司法》同樣構成了改革的絆腳石。“雖然在今年的IPO新政中,人們看到了存量發行的身影,允許‘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數量’,但該項規定與《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關於‘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是相抵觸的,至少會起到妨礙作用。尤其是今年的IPO改革在徵求意見時,引入美國拍賣制的呼聲很高,但最終出臺的IPO新政並沒有引入美國拍賣制,究其原因在於《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因此,《公司法》的這一規定,限制了美國拍賣制的引入。”

  此外皮海洲認為,雖然目前仍然沒有引起管理層的高度重視,但卻嚴重影響股市健康發展,那就是限售股套現以及高管辭職套現問題。因為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高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這也意味著高管離職半年後可以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正是這一條款,誘發高管辭職套現潮,不僅加劇了有關公司股價的波動,而且妨礙公司的穩定發展。

  至於《刑法》的修改,皮海洲表示,是為了解決目前中國股市“依法不能嚴懲”的問題。由於股市充滿了形形色色的利益關係,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充斥市場。為了打擊各種違法犯罪,管理層表示對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零容忍”。但由於證券市場法律多是“豆腐法”,以至監管的皮鞭最終都是“高高舉起輕輕落下”,對違法犯罪行為起不到震懾作用。因此,通過修改《刑法》,加大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這也有利於凈化中國股市的發展環節,維護資本市場“三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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