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經查明,山西振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1年,公司、公司全資子公司山西振東泰盛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東泰盛”)在履行與公司控股股東山西振東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東實業”)的控股子公司山西振東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東建築”)的生産車間承建合同過程中,共預付振東建築款項10760萬元(人民幣,下同),其中,未按合同約定超付款項3000萬元,客觀上形成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振東建築于2012年4月方才歸還。
2011年,公司與公司控股股東振東實業的全資子公司山西振東五和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東五和”)實際發生日常關聯交易僅為29.16萬元,而公司卻向振東五和預付650萬元,期末衝抵公司對振東實業的欠款後,客觀上形成關聯方資金佔用383.66萬元;2011年,公司向公司控股股東振東實業的全資子公司山西振東安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預付貨款834.34萬元,衝抵相關款項後,客觀上形成關聯方資金佔用263.50萬元。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第一條、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09年制定)》第1.4條以及《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6.9條和第7.3.9條的規定;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李安平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09年制定)》第1.4條、第3.1.5條、第3.1.7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4.2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鋻於公司及有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09年制定)》第17.2條、第17.3條以及《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第八條等相關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山西振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李安平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對於山西振東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上述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本所重申:創業板上市公司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誠信為本、規範運作,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