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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發行淡化行政干預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1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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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21日修訂並公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旨在對此前出臺的新股發行改革意見作出細化和推進,協商定價、靜默期和打新産品不能參與網下配售成為亮點。此次新規呈現出淡化行政干預的影子,但新股發行體制的改革需要綜合治理,如何落實各項政策並形成政策間的協同效應,是未來需關注的重點。

  《辦法》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除可以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作為證券市場上的賣方,自然希望新股能夠發個好價錢,如果定價是由雙方協商確定,業界擔心會出現發行價過高的情況。

  對於此,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方案中,對於價格總的指導原則是參考行業平均市盈率,如最終確定的發行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應披露該定價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和盈利預測。

  在新股發行改革方案中,個人投資者的意見受到尊重,定價過程中,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5到10名投資經驗比較豐富的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配售。分析人士認為,引入個人投資者意在使佔比較高的中小投資者擁有參與定價的機會,使得定價過程不再是機構的特權,體現公平原則。但這一措施又産生了如何杜絕利益輸送、人情報價的問題,而且中小投資者的定價能力值得商榷。

  新股發行總的指導思想是以信息披露為核心推進改革,弱化行政審批,強調信息披露,這為新股發行從審核制向披露制轉變埋下伏筆。此次修訂,證監會再次明確了發行承銷過程中信息披露的規範性要求,強調了機構投資者和公眾投資者獲得信息的公平性。

  同時,借鑒成熟市場關於股票發行“靜默期”的規定,《辦法》明確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申請經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有關的當事人不得採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證監會表示,成熟市場一般要求企業在規定期間內不得對證券發行進行公開宣傳。此次《辦法》修訂時補充了這方面的條款,證監會還將在修改主板首發管理辦法時增加相關規定。

  針對一些網下投資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單純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參與網下新股申購的現象,《辦法》規定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新股的,相關證券投資賬戶不得作為股票配售對象。

  有關打新産品不能參與網下配售,這對於瘋狂炒新的現象無疑是當頭一棒。業內人士認為,由於之前參與網下配售有三個月的鎖定期,而此次新股發行改革取消了鎖定期,很可能會導致更多的炒新産品參與網下來博取一二級的價差。新規定不準打新産品參與網下配售就堵住了這條炒新的路徑,使得炒新的空間進一步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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