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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推介應保持信息一致 實行靜默期有利於合理定價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5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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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公佈的決定,明確了發行承銷過程中信息披露的規範性要求,強調了機構投資者和公眾投資者獲得信息的公平性。

  《辦法》對初步溝通、推介、詢價的方式、披露信息的範圍都做出了更加嚴格、具體的規定,比如,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時,向公眾投資者提供的發行人信息的內容及完整性應與向詢價對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其實,在此前公佈的《指導意見》中,就明確提出“完善規則,明確責任,強化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要進一步推進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制度建設,逐步淡化監管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斷,修改完善相關規則,改進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實發行人、各仲介機構獨立的主體責任,全過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質量。發行人和各仲介機構應按法規制度履行職責,不得包裝和粉飾業績。對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應本著誠信、專業的原則,善意表述。

  “這是正確的,有助於保持公平,還可以避免信息的不對稱性,防止厚此薄彼的情況出現。”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表示。

  一券商研究員表示,監管層明確提出在新股推介時,向公眾投資者提供的發行人信息的內容及完整性應與向詢價對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這不僅有利於投資者保護,更有利於新股發行價格的真實。

  “如果沒有真實完整的信息披露,合理的發行定價也就無從談起。真實完整的信息披露才是新股合理定價的重要前提。”上述券商研究員説,對中小投資者而言,最重要的是完善了信息披露規制。

  與此同時,借鑒成熟市場關於股票發行“靜默期”的規定,《辦法》明確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採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對此,李大霄認為,在新股發行過程中實行“靜默期”的規定,這有助於保持信息的保密,同時不會干擾審批,不給發行工作帶來影響。

  《辦法》還規定發行人和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片面誇大優勢,淡化風險,美化形象,誤導投資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據悉,在成熟市場,一般要求企業在規定期間內不得對證券發行進行公開宣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也明確規定:申請文件受理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説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説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但在主板發行中缺乏相關規定。本次《辦法》修訂時補充了這方面的條款。據悉,證監會還將在修改主板首發管理辦法時增加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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