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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可自主協商直接定價
據第一財經消息 證監會主席辦公會5月21日通過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修訂稿)》並隨後公佈。相比原辦法,此次修訂對定價方式進行了重大調整。
證監會表示,調整主要是為了放鬆行政管制,發揮市場主體的自我約束和歸位盡責。
初步詢價後
可直接確定發行價格
5月21日,證監會宣佈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修改為“採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發行人和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直接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空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發行人與主承銷商
可自主協商直接定價
除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據介紹,採用這些方式定價的話需券商事先備案。
主板IPO
增加“靜默期”規定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在介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相關修改時指出,《辦法》明確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採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據介紹,成熟市場一般要求企業在規定期間內不得對證券發行進行公開宣傳。此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已有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