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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可確定發行價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2日 11: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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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1日,證監會宣佈了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決定。《辦法》明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等合法可行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修訂一

  提高定價方式靈活性

  擴大了自主推薦詢價對象範圍,引入個人投資者參與詢價,同時對個人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提出了一定的條件,對主承銷商利用自主推薦權利向個人投資者輸送利益的行為提出了監管措施。提高網下配售比例,原則上網下發行比例不低於50%,取消網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規定詢價對象與發行人、承銷商可自主約定網下配售股票持有期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可以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修訂二

  明確信息披露規範要求

  《辦法》對初步溝通、推介、詢價的方式、披露信息的範圍都做出了更加嚴格具體的規定。《辦法》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採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修訂三

  制定針對性監管措施

  明確了發行人、主承銷商在推介、詢價、定價過程中的行為規範,並在“監管與處罰”一章分別制定了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規定證監會可暫停證券公司最長達36個月的證券承銷業務。對發行人違反“靜默期”規定進行宣傳推介、通過其利益相關方違反規定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等行為,也有對應的監管措施。《辦法》還對證券業協會進行了授權,強調證券業協會應根據自律規則,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規行為採取自律懲戒措施,加強對發行定價過程的監管。監管部門將加強與證券業協會的溝通配合,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實現監管信息共享、監管措施互動。(記者 敖曉波)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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