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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新股發行財務信息披露要求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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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5月30日訊記者李會報道:證監會今日公佈《關於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有關問題的意見》,提高新股發行財務信息披露要求,在明確將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的同時,還將建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相關仲介機構不良行為記錄製度。

  據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針對當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該意見對發行人、會計師事務所和保薦機構提出了具體要求,主要包括:發行人應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相關仲介機構應關注發行人申報期內的盈利增長情況和異常交易,防範利潤操縱;發行人應結合經濟交易的實際情況,謹慎、合理地進行收入確認和毛利率分析,相關仲介機構應關注收入確認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相關仲介機構應對發行人主要客戶和供應商進行核查;發行人應完善存貨盤點制度,相關仲介機構應關注存貨的真實性和存貨跌價準備是否充分計提等。

  該負責人同時表示,證監會將根據各相關仲介機構不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分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構成違法違規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上述不良行為記錄及有關監管措施將記入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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