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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保護條例(草案)再審 鼓勵群眾監督水污染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23: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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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網長沙5月30日訊(記者 劉容)為加強保護湘江的意識和力度,保障湘江流域生活、生産和生態用水安全,湖南正著手制定出臺相關條例,管理湘江流域用水護水等問題。

  今天上午,湖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對《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草案 一審修改稿)(下稱《條例(草案 一審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

  與在湖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提請審議的《湖南省湘江管理條例(草案)》相比,今天再審的《條例(草案 一審修改稿)》在名稱表述上有所不同。會議透露,經過一審程序後,常委會委員認為“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的表述更有利於充分調動企業事業單位、公民等社會個方面保護湘江的積極性,增強責任感,更加突出該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湘江,契合老百姓保護湘江的願望。

  與之前的《條例(草案)》相比,本次再審的《條例(草案 一審修改稿)》在湘江流域水資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湘江水域岸線保護、生態保護等方面擴充了內容。

  為加強對湘江流域水資源的管理,《條例(草案 一審修改稿)》第十九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在治理湘江流域水污染上,湖南沒少下功夫。為提高下一階段治理力度,《條例(草案 一審修改稿)》在第三章“水污染防治”中增加了有關治理內容,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湘江幹流永州與衡陽交界斷面至長沙月亮島江段兩岸各二十公里範圍內禁止新建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屬以及有色、化學制漿造紙等廢水排放量大的企業。”第三十九條規定:“湘江流域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幫助重點污染企業組織和落實清潔生産實施方案,並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建立科學的利益補償機制,加強水源涵養和生態修復,是湖南保護湘江的又一體現。為促進湘江流域生態系統功能恢復,《條例(草案 一審修改稿)》第六十四條規定:“禁止在湘江流域國家級、省級公益林地開墾、採石、採砂、取土。禁止在湘江流域兩岸的國家級公益林區、湘江主要支流源頭及其兩岸的一、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區從事生産經營活動。”

  分組審議中,委員們紛紛表示,制定該《條例》不管是對保護湘江還是對推動湖南“四化兩型”都十分有必要,《條例》要增加社會監督內容,鼓勵群眾參與監督,舉報污染行為,要加強政府的主導作用,強化在線監控,完善生態補償機制。

  作者: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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