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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立法保護濕地 人大建議確保經費納入預算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1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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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5月30日電 (記者 田興春)《北京市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今天上午提請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該《條例(草案)》共四十五條,分為總則、規劃和建設、管理和利用、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六章。

  這是該草案首次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據介紹,濕地承載著涵養水源、凈化水質、蓄洪防旱、調節氣候、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功能,發揮著巨大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而北京市濕地現狀不容樂觀。截止2008年底,全市大小濕地共1916塊,總面積只有5.14萬公頃,佔全市國土面積的3.13%,低於全國平均水平,且多為人工濕地。通過地方立法,統一濕地保護理念和保護目標,形成分工負責、共同推進的濕地保護格局,已經勢在必行。

  濕地保護尚缺乏上位法

  中國現行法律如土地管理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一些條款與濕地保護相關,但從濕地綜合功能考慮還缺乏必需的專門法規約束。在今年的全國人代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劉禮祖建議,儘快出臺濕地保護條例,加大對濕地的保護力度。1992年我國加入《濕地公約》後,國內一些省市相繼啟動了濕地保護的立法工作,目前已有十二個省(區)先後出臺了濕地保護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因恢復濕地造成損失可依法補償

  《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立濕地生態補償機制,對因新建或者恢復重要濕地造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合法權益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而對於對濕地生態系統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就建設項目對重要濕地主要保護對象和生態系統的影響作出重點分析,提出預防和減輕不良影響的措施。“

  明確濕地保護公益性質 人大建議經費列入預算

  濕地保護是生態公益事業,需要財政資金投入。《條例(草案)》第四條擬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保障濕地規劃和建設、管理和利用等濕地保護工作所需的資金投入。”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後認為,應當進一步明確將濕地保護經費納入預算。建議在該條款基礎上增加該項內容。

  設9月第3個週日為濕地宣傳日

  濕地保護作為一項新興的事業,需要在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內,廣泛開展宣傳教育與科學普及。由於每年2月2日的世界濕地日受天氣條件以及春節假期等因素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宣傳效果。根據本市實際情況,《條例(草案)》擬將每年9月份的第三個星期日設為本市的濕地宣傳日,將濕地宣傳教育與科學普及予以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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