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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界定市盈率超同行業25%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20: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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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幅超募資金揭示風險不充分者須重新過會

  法制網北京5月30日訊記者周芬棉 新股發行改革今日出臺的定價通知明確,發行市盈率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發行人按確定的發行價計算所募集資金量大幅超過本次募集資金投入需要量,或者大幅超過按預估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相關情況並分析揭示風險,揭示風險不充分者,發行監管部門將按會後重大事項的監管規定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

  依據《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證監會今日發佈的《關於新股發行定價相關問題的通知》,對於所謂的超同行業25%市盈率進行了界定。要求發行人在進行行業市盈率比較分析時,應選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發佈的、按證監會行業分類指引進行分類的所屬行業最近一個月平均滾動市盈率做參照,計算發行人發行市盈率。按發行人經審計的最近會計年度經營業績計算,或按發行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基準日前12個月的經營業績計算,審核是否超過同行業平均的25%。

  如果超過同行業平均市盈率25%的,通知要求,發行人需召開董事會對發行定價進行討論確認,分析並披露定價的風險性因素及其相關影響,主承銷商需對發行定價的合理性以及風險因素進行分析披露。原則上,發行人需補充盈利預測並重新詢價;發行人申報時已提供盈利預測報告,但對定價的合理性解釋不充分的,同樣需要重新詢價。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強調,發行人、保薦機構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切實做好新股發行定價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合理定價。同時提醒投資者關注新股發行定價的各種信息,認真閱讀分析風險因素,審慎參與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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