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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行人為IPO財務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2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全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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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景網5月30日訊 中國證監會週三公佈《關於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有關問題的意見》,明確了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依法承擔財務報告的會計責任、財務信息披露的披露責任,確保招股説明書披露的財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意見》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一是明確發行人、會計師事務所和保薦機構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關責任,要求各市場主體歸位盡責。

  二是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對發行人、會計師事務所和保薦機構提出九方面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發行人應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産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和效果;發行人及相關仲介機構應確保披露的財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經營情況;相關仲介機構應關注發行人申報期內的盈利增長情況和異常交易,防範利潤操縱;發行人及各仲介機構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關聯方認定,充分披露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發行人應結合經濟交易的實際情況,謹慎、合理地進行收入確認和毛利率分析,相關仲介機構應關注收入確認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相關仲介機構應對發行人主要客戶和供應商進行核查;發行人應完善存貨盤點制度,相關仲介機構應關注存貨的真實性和存貨跌價準備是否充分計提;發行人及相關仲介機構應充分關注現金收付交易對發行人會計核算基礎的不利影響;相關仲介機構應保持對財務異常信息的敏感度,防範利潤操縱。

  三是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責任追究機制。證券監管部門將加強對財務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對於發行人的財務造假、利潤操縱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查處,並對負有責任的相關仲介機構和相關人員予以懲處。證券監管部門將建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相關仲介機構不良行為記錄製度並納入統一監管體系,形成監管合力。(全景網/陳丹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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