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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行PE高於同業25%需披露風險因素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2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全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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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景網5月30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和創業板發行監管部向各保薦機構下發了《關於新股發行定價相關問題的通知》。《通知》對新股發行定價的相關事項進行了明確,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通知》明確了行業市盈率比較口徑,要求發行人在進行行業市盈率比較分析時,應選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發佈的、按中國證監會行業分類指引進行分類的行業市盈率,具體應選擇發行人所屬行業最近一個月平均滾動市盈率進行比較。

  二是明確發行人、保薦機構需對發行定價合理性及風險性因素進行深入分析和披露。發行人根據詢價結果擬定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上限)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需召開董事會對發行定價進行討論確認,分析並披露定價的風險性因素及其相關影響,主承銷商需對發行定價的合理性以及風險因素進行分析披露。

  三是明確了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會後重大事項情形。發行市盈率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按確定的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大幅超過募投項目擬以本次募集資金投入的資金需要量"等情形的,發行監管部門將按會後重大事項的監管規定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

  四是明確了需提供盈利預測的情形。《通知》明確,發行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則上發行人需補充盈利預測並重新詢價;發行人申報時已提供盈利預測報告,但對定價的合理性解釋不充分的,同樣需要重新詢價。(全景網/陳丹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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