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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昨日在官方網站公佈《關於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表示,保險機構可以投資以簿記建檔方式公開發行的已上市交易的無擔保企業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和商業銀行發行的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等債券。保險機構投資這些債券的發行方式,將被納入《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中進一步調整和規範。
此前,保險公司曾被允許投資部分無擔保企業債,但其長期信用評級須在AA級或相當於AA級以上,且以公開招標方式發行。
在《通知》中,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開展股權、不動産、保險資産管理産品和無擔保企業(公司)類債券等投資,償付能力和財務狀況應當滿足監管規定。如果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或者財務指標下降,不再符合規定的情況,則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並不得開展新增投資。與此同時,保監會也將根據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償付能力、投資管理、風險控制等狀況,推進和加強分類監管。
另外,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監管規定,防範投資運作風險,保監會也在上述《通知》中,對有關事項做出了進一步説明。
例如,《資金運用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核準。”保監會表示,“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控制是指對被投資企業擁有絕對控股權、相對控股權或者能實質性決定其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情形。上述範圍之外的其他股權投資,按規定事後報告。(來源:第一財經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