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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保險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投資比例規定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0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財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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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財經消息,保監會網站今日發佈關於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為通知全文:

  保監發〔2012〕44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為適應當前我國宏觀經濟發展形勢,深化保險資金運用體制改革,更好地貫徹落實《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資金運用辦法》)等監管規定,防範投資運作風險,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金運用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核準。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控制,是指對被投資企業擁有絕對控股權、相對控股權或者能實質性決定其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情形。上述範圍之外的其他股權投資,按規定事後報告。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下屬保險公司開展股權和不動産投資業務,可以整合集團內部資源,在保險機構建立股權和不動産投資的專業團隊,由該專業團隊統一提供諮詢服務和技術支持。同一集團內部建立了專業團隊的保險公司,仍應當作為申報和投資主體,自主決策、自行投資、自擔風險,且符合《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暫行辦法》規定的最基本要求。

  二、《資金運用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發行或者發起設立的保險資産管理産品,實行初次申報核準,同類産品事後報告。具體是指,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發起設立的保險資産管理産品獲得備案後,該機構再發行投資標的、交易結構、償債來源、信用增級和流動性安排等核心要素基本一致的産品時,按規定事後報告。保險資産管理産品,目前包括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不動産投資計劃等。中國保監會將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改革並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産品發行、登記託管、交易流通、信息披露和風險控制等體制機制。

  三、《資金運用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中國保監會對重大股權投資、保險資産管理産品初次申報實施合規性、程序性審核。合規性審核是指對相關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産業政策、監管比例,以及是否存在監管規定中禁止行為等的審核;程序性審核是指對相關事項是否經過研究論證、風險評估以及投資決策等程序的審核。

  四、保險機構可以投資以簿記建檔方式公開發行的已上市交易的無擔保企業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和商業銀行發行的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等債券。保險機構投資前述債券的發行方式,將納入《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中進一步調整和規範。

  五、保險公司開展股權、不動産、保險資産管理産品和無擔保企業(公司)類債券等投資,償付能力和財務狀況應當滿足監管規定。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或者財務指標下降,不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並不得開展新增投資。中國保監會將根據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償付能力、投資管理、風險控制等狀況,推進和加強分類監管。

  六、保險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投資比例規定。中國保監會將根據有關情況,適當調整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比例,並將出臺《資金運用辦法》等規定中有待完善的業務規則。在相關規定出臺前需辦理的事項,可報中國保監會研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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