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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至10月應發放高溫津貼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14: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惠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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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同志:

  我是一名建築工人,經常要露天干活。聽説每年的6月至10月用人單位應向我們這些在露天工作的工人發放高溫津貼,請問具體的規定是怎樣的?標準又是多少?

  讀者:林先生

  林先生:

  《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高溫津貼標準和發放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因此,根據上述《辦法》規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間,用人單位應向你們這些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的工人按月發放高溫津貼。廣東省的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標準為每人每天6.9元。廣東商盾律師事務所律師:羅如洪黃振葉

  ●本報法律顧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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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21136662100399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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