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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院公佈刑事賠償新標準 日賠償額為162.65元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12: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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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5月29日電(高劍軒)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今天下發《關於2011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的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通知》指出,2012年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時,每日賠償金額執行162.65元的新標準,比2011年增加了20.32元。

  據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2012年5月29日,國家統計局同時公佈了2011年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和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其中全國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24556元,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2452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統計數據,從有利於保護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出發,2012年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每日賠償金額按照2011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162.65元計算。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軍事檢察院刑事檢察廳、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處遵照新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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