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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 賠償金標準提高為每日162.65元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05: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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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5月29日電 (記者白龍、張洋)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發通知,公佈了2012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為每日162.65元。2011年公佈的數額為142.33元。

  據了解,國家統計局2012年5月29日公佈,2011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資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另悉,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29日下發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根據新標準,2012年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時,每日賠償金額為162.65元,比2011年增加了2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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