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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最高法公佈國家賠償標準 日賠償額為142.33元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5日 04: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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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5月4日電 (記者宋偉、白龍)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5月4日下發《關於2010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的通知》指出,根據國家統計局2011年5月3日公佈數據,2010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7147元,日平均工資為142.33元。2011年全國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該標準比2010年增加了16.9元,為142.33元。最高法同日也公佈了同樣標準,並要求各級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此標準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説,修改後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5月3日,國家統計局同時公佈了2010年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和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其中,全國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20759元,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7147元。從有利於保護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出發,按照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日賠償標準。

  此外,根據修改後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精神造成嚴重損害後果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